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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试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在发生严重危及国家的统一、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安全的动乱、暴乱或者严重骚乱,不采取非常措施不足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紧急状态时,国家可以决定实行戒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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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往正义之路:致法学院新生的一封信
法律编辑室 试读
从我迈入法学院的那一刻起,就成为这个正义使团的终身卫士。每个生命都有不可剥夺的价值与尊严,每个人都是平等和自由的,每个人都有决定自己事情的权力和能力;法律为维护每个人的正当权利而战,寻求公正的司法和社会正义;任何权力都不能超越于法律之上,任何权力都不能未经合法程序施于个人的生命和财产;有权利就有救济。我将用我的一生去见证和传扬法律的精神,永不止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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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试读
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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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试读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二百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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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试读
为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和对毗连区的管制权,维护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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