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卷 政策出台 第1章 破产法列入立法议程

1984年10月,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全会指出: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可逾越的阶段,是实现中国经济现代化的必要条件。

商品经济是竞争的经济,优胜劣汰无法避免,必然有企业破产。因此,在1984年12月29日,国务院批准成立了企业《破产法》起草小组。

早在1979年11月邓小平就指出:社会主义为什么不可以搞市场经济,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

1982年,曹思源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毕业后,被分配到中共中央党校。几个月后,曹思源被调入国务院技术经济研究中心。

在新的工作岗位上,曹思源所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把关于制定《破产法》的方案,给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政治局委员等领导,挨个寄去。寄出去的这些信,起先并未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

直到1983年底,曹思源获知,胡耀邦指示国家经委和国务院经济法规中心,对关于制定《破产法》方案加以研究。但是,这两个单位研究了几个月,也没有下文。

虽然受到重重阻碍,但是,曹思源并不气馁。当时,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正在召开。于是,曹思源就找到当时的一位人大代表,极力向他阐述长期吃“大锅饭”对国家、对企业、对人民的危害是如何深重,以及必须实施破产法的理由。

最终,这位人大代表被曹思源说动了,于是在人代会上提交了相关的提案,《破产法》由此列入了国家的立法议程。

曹思源之所以一直热衷于《破产法》的制定、实施,源于他早年的一段经历。

1974年,曹思源在江西景德镇市委党校工作。有一次,曹思源以一名市委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列席了市委召开的工交干部大会。

在会上,市委书记声色俱厉地批评了一家连年亏损的机械厂,并且宣布这家机械厂限期一年进行整顿,到时若不能扭亏,就取消市财政局所给的补贴。

一年时间转眼就过去了,这个机械厂依然没有扭亏。市委又召开了会议,市委书记又一次批评了这家机械厂,然而最后宣布的措施,却仍然是“延长一年整顿”。

曹思源心里很清楚这位市委书记的尴尬,因为他手中尚没有对无法扭亏企业的最后处理手段。在这种情况下,“限期扭亏”必然变成“延期扭亏”,而“延期扭亏”必然变成“无限期扭亏”……长此以往,生产便走进了一个死胡同。

曹思源由于在市委党校工作,所以有机会看到别人看不到的材料。曹思源得知,当时企业亏损面实际已经达到40%以上。有的企业甚至从投产开始就亏损,已经亏掉了几倍于自身的投资。

“建立市场经济需要很多条件,关键的一条就是要有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一定要优胜劣汰,才能推动技术进步。”

用什么办法淘汰失去生存价值的企业呢?“劣”的结果势必是破产,曹思源想到了应有一部相关的法律,比如说《破产法》来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1979年9月,曹思源考取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受到于光远教授的指导。入学后的第二个月,曹思源就在一篇《论国有制改革》中,提出了国有企业要走向自负盈亏的观点。

企业一旦自负盈亏,那就会出现破产。但是,谁来为破产企业的工人负责?在当时,中国还没有“失业”这一概念,更没有失业救济制度,也从没有一个职工因企业亏损而失去饭碗。这个问题把曹思源难住了。

破产企业职工失业救济金,应当从何而来?向银行要吗?“救济金贷款”找不到还本付息者,银行绝不能出这笔钱。那么由国家财政负担吗?那岂不是依然躺在国家的怀里,继续吃“大锅饭”?

直到有一天,幼年时代的一个小故事,在曹思源脑中闪现。曹家曾经住的小木房有点倾斜,邻居七嘴八舌地出主意,但只有一个人表现得特别地热心,这个人就是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

年幼的曹思源朦朦胧胧地觉得,房子倒塌与保险公司的利益,似乎有点什么关系。

此时,曹思源茅塞顿开:企业可按一定比例为职工提交保险金,一旦企业实施破产,这笔钱便可用来救济职工。

不久后,曹思源写出了其关于破产法的第一篇文章:《关于在竞争中发挥保险公司作用的设想》。在文中,曹思源提出了如何解决企业破产后,职工生活来源的问题。

此时,“破产法”这一概念,在曹思源的脑海中已经成型。他要做的,就是把这道防护国家资产的围墙,一砖一瓦地修砌完整。

大胆突破:中国企业破产成为现实 - 第一卷 政策出台 第1章 破产法列入立法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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